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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43原告就租赁被告所有的房屋用于开办娱乐场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用途为开办歌舞厅、KTV、棋牌、茶座等娱乐场所”。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订购开办歌舞厅所需设备及购买办公用品等准备工作。20144月原告开始试营业,20145月原告在环保局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知该商业用房不得引入娱乐项目。至此,原告关门停业,原告认为被告在应该知道该房屋不能引入娱乐项目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仍与原告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1400000余元。

被告认为房屋从开发商处购买时合同明确约定涉案租赁房屋可以开办娱乐项目,故不存在欺诈。被告现委托环评公司出具环评报告涉案租赁房屋可以开办娱乐项目,环保局也重新出具涉案房屋在严格控制噪音的情况下,可以引入娱乐项目。原告不能办理环评手续的障碍已经消除,原告租赁房屋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原告未批先建、无证经营,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称被告隐瞒涉案房屋不能从事娱乐项目的事实不能成立;原告所诉租赁房屋不能开办娱乐项目的行政障碍已经消除,租赁房屋从事娱乐项目的目的能够实现,原告诉请的损失为从业损失,被告不应赔偿。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委托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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