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2011年被告人邓某与梁某商定印制假美元牟利,邓某负责组织人员印制假美元,梁某负责提供纸张、油墨以及假币的销售。随后,邓某找到被告人阳某负责制作假币的电子图案、防伪线、冠字号等;找到王某组织被告人蒋某、何某、陈某制作印刷模板、操作印刷机进行假币的印刷。
2012年至2013年,邓某组织众人在租用的厂房内进行了假币的试印,经多次改进印制方法后,邓某等人进行了假币的批量印制。2013年11月邓某几人在印制美元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随后在几人的租住地、厂房等地工查获面额100元的2006版美元印制成品100422张、半成品9600张,面值共计1052.2万元(折合人民币6450万元)以及大量相关制假工具、材料。
2014年7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几人以伪造货币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判决结果:
1、被告人邓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梁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王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4、被告人阳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5、被告人何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6、被告人蒋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7、被告人陈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委托人: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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