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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

 

2011年被告人邓某与梁某商定印制假美元牟利,邓某负责组织人员印制假美元,梁某负责提供纸张、油墨以及假币的销售。随后,邓某找到被告人阳某负责制作假币的电子图案、防伪线、冠字号等;找到王某组织被告人蒋某、何某、陈某制作印刷模板、操作印刷机进行假币的印刷。

2012年至2013年,邓某组织众人在租用的厂房内进行了假币的试印,经多次改进印制方法后,邓某等人进行了假币的批量印制。201311月邓某几人在印制美元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随后在几人的租住地、厂房等地工查获面额100元的2006版美元印制成品100422张、半成品9600张,面值共计1052.2万元(折合人民币6450万元)以及大量相关制假工具、材料。

20147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几人以伪造货币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判决结果:

1、被告人邓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梁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王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4、被告人阳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5、被告人何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6、被告人蒋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7、被告人陈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委托人: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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