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案情简介:
原告某煤场2013年与被告某酒业公司签订《煤炭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原煤,在供货期间,被告不得让其他供货商供货,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定向被告供应原煤,但在原告向被告供货期间,被告未按约支付煤款且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让其他供货商向被告供货。后产生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煤款并赔偿违约损失。
原告起诉后,被告以合同约定“供方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供货,确保需方正常生产需要。若出现货物未及时送达影响需方生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全额承担,同时支付违约金”为由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煤炭供销合同》。
2、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煤货款xxxxxx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货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方)的反诉请求。
委托方:原告
版权所有 ◎ 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8-83665118 备案号: 蜀ICP备2022031198号
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同华大道766号三楼(青白江家乐福旁,瀚城国际35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