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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煤场2013年与被告某酒业公司签订《煤炭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原煤,在供货期间,被告不得让其他供货商供货,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定向被告供应原煤,但在原告向被告供货期间,被告未按约支付煤款且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让其他供货商向被告供货。后产生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煤款并赔偿违约损失。

原告起诉后,被告以合同约定“供方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供货,确保需方正常生产需要。若出现货物未及时送达影响需方生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全额承担,同时支付违约金”为由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煤炭供销合同》。

2、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煤货款xxxxxx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货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方)的反诉请求。

委托方: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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