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知道钟某会制造冰毒的情况下,通过梁某撮合钟某共同制造冰毒,由李某提供制毒资金、设备、原料并负责贩卖;由钟某负责生产、梁某参与生产。后钟某邀约彭某(在逃)、钟某参加毒品制造。2008年9月,钟某伙同钟某在郫县团结镇一住房内制造毒品是被发现抓获,现场挡获成品毒品1500余克。后在钟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某、李某抓获。
2008年6月,被告人黄某,白某受李某指使,在本市青羊区一住房内,利用压片机和原材料制造新型毒品“麻古”颗粒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当场从该房间内查获红色粉末7包,重1264.3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结果:
1、被告人李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钟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梁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4、被告人钟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5、被告人白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6、被告人黄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委托方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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