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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知道钟某会制造冰毒的情况下,通过梁某撮合钟某共同制造冰毒,由李某提供制毒资金、设备、原料并负责贩卖;由钟某负责生产、梁某参与生产。后钟某邀约彭某(在逃)、钟某参加毒品制造。2008年9月,钟某伙同钟某在郫县团结镇一住房内制造毒品是被发现抓获,现场挡获成品毒品1500余克。后在钟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某、李某抓获。

    2008年6月,被告人黄某,白某受李某指使,在本市青羊区一住房内,利用压片机和原材料制造新型毒品“麻古”颗粒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当场从该房间内查获红色粉末7包,重1264.3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结果:

    1、被告人李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钟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梁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4、被告人钟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5、被告人白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6、被告人黄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委托方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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