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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被告人吴某先后向其姐吴某和朋友黄某谎称能通过同学关系买到由四川省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青白江区川化的职工经济适用房,并以需给该公司有关人员好处费名义骗取吴某35000元、骗取黄某30000元。同年5月,被告人吴某以需交购房首付款为由,再次骗取吴某46000元,骗取黄某46500元。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伪造了该置业公司公章,虚构了该置业公司收取二被害人购房首付款的收据交给吴某、黄某。2009年8月,被告人吴某第三次以要交纳购房尾款名义,骗取吴某40000元,骗取黄某70000元,并谎称要用首付款收据换正式发票,将之前交给二被害人的收据收回并销毁。

    2009年9月,上述职工经济适用房交房,被告人吴某见事情败露,瞒着家人逃至成都,并将手机关机。同日,被害人吴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吴某失踪。当日23时许,被害人吴某通过多次拨打手机和发手机短信与被告人吴某取得联系,被告人吴某谎称帮其购房的房款被他人所骗,自己现在成都火车北站。被害人吴某将被告人吴某从成都接回青白江区并于当晚带其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被告人吴某仍向公安机关谎称购房款被骗。在公安机关的追问下,被告人吴某于次日凌晨交代了其编造谎言骗取吴某和黄某购房款20余万元的事实。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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