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案例展示 >

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

一、盗窃

    200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利用在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体育场附近某租车行租用被害人陈某的一辆“雪佛兰”牌轿车之机,驾车来到成都市新都区偷配该车钥匙一把,伺机盗车。后被告人刘某将该车返回租车行。2009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上诉体育场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利用实现偷配的汽车钥匙将停放在此的上述蓝色“雪佛兰”牌轿车发动并盗走,后将车藏匿于成都市牛市口附近,伺机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汽车价值601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被告人刘某盗得上述汽车后在成都市红牌楼附近,篡改了该车的车辆登记信息,制作了假车牌号一副并伪造了机动车行驶证。200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联系被告人贺某销赃,告知该车“来路不正、小心被警察逮,”并向被告人贺某提供了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贺某明知是赃物仍以低价24000元在成都市永丰立交桥附近从被告人刘某处购得上述“雪佛兰”牌轿车。

    2009年11月,被告人贺某通过被告人刘某转让赃车。被告人刘某联系被告人罗某并告知了该车的来历,被告人罗某明知该车是赃物仍同意与被告人刘某各出资5000元,在四川省自贡市同兴路从被告人贺某处购得上述汽车。所购赃车被被告人罗某用于非法经营客运业务。

    2010年1月,被告人罗某之友徐某借用上述汽车途经大件公路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贺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委托方为贺某   

·上一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下一篇: 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