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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案情简介:

    在山西某公司向成都某钢铁公司销售焦炭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已判刑)请托成都某钢铁公司自动化部计量站管理人员倪某虚增焦炭重量,并承诺给予好处费,被告人倪某安排该计量站工作人员被告人廖某、胡某、青某、朱某、张某、周某等具体实施为张某虚增焦炭重量。

    2003年-2008年,被告人倪某非法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共90万余元,先后分给被告人廖某6万余元、被告人胡某3.1万元、被告人青某2.8万元、被告人朱某2.4万元,被告人张某2.1万元,被告人周某1.7万元,其余赃款70余万元由倪某据为己有。

判决结果:

被告人倪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廖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被告人青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委托方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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