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案情简介:
在山西某公司向成都某钢铁公司销售焦炭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已判刑)请托成都某钢铁公司自动化部计量站管理人员倪某虚增焦炭重量,并承诺给予好处费,被告人倪某安排该计量站工作人员被告人廖某、胡某、青某、朱某、张某、周某等具体实施为张某虚增焦炭重量。
2003年-2008年,被告人倪某非法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共90万余元,先后分给被告人廖某6万余元、被告人胡某3.1万元、被告人青某2.8万元、被告人朱某2.4万元,被告人张某2.1万元,被告人周某1.7万元,其余赃款70余万元由倪某据为己有。
判决结果:
被告人倪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廖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被告人青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委托方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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