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汤某、龙某、陈某、李某、张某、周某、胡某在向被害单位某钢铁公司销售废钢材过程中,相互伙同,采用在废钢计量时作假的手段,虚增废钢重量,骗取被害单位货款。其中被告人汤某参与作案13次,骗取货款545万余元,被告人龙某参与作案30次,骗取货款399万余元,被告人陈某参与作案24次,骗取货款33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6次,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26次,骗取货款676万余元,被告人周某参与作案14次,骗取货款227万余元,被告人胡某参与作案3次,骗取货款41万余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与之前犯受贿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与之前犯受贿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汤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之前犯受贿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委托方: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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