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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12年x月x日,原告朱某的妻子在回某小区的家时,发现小区当日值班保安谢某跟随其后有图谋不轨之嫌,便找到谢某理论,继而发生口角。原告随后来到现场与被告谢某发生争执,被告谢某将原告的左眼打伤。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5级。原告认为谢飞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的,因此第二被告某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当中被告谢某因构成刑事犯罪,已收到刑事处罚,并已支付8万元作为赔偿。被告某物业公司称原告朱某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由被告谢某承担总损失的45%,

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20%,

由原告朱某自行承担35%

委托方原告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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