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案情简介:
2012年x月x日,原告朱某的妻子在回某小区的家时,发现小区当日值班保安谢某跟随其后有图谋不轨之嫌,便找到谢某理论,继而发生口角。原告随后来到现场与被告谢某发生争执,被告谢某将原告的左眼打伤。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5级。原告认为谢飞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的,因此第二被告某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当中被告谢某因构成刑事犯罪,已收到刑事处罚,并已支付8万元作为赔偿。被告某物业公司称原告朱某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由被告谢某承担总损失的45%,
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20%,
由原告朱某自行承担35%
委托方原告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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