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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要:

原告成都某建筑机械租赁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9台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安装了9台起重机并通过安检部门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2010年被告全部使用完毕并分别出具了停机通告。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提供的《塔机租赁结算表》上签字确认欠租金及进出场费共计xxxxxx元。被告通知原告其中一台塔机于x月x日停机,接通知后原告欲将该塔机撤出被告工地,但受到被告阻拦。并且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撤销其中5台塔机的备案登记,致使这5台塔机一直未能再次租赁出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自己的损失,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由被告给付原告所欠租赁费xxxxxx元。

由被告从xx年xx月xx日起以所欠租赁费为本金,按每月3%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时止。

由被告赔偿原告五台未解除备案登记的塔机从xx年xx月起至解除登记时止的经济损失。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配合原告解除5台塔机的备案登记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退还扣押的塔机。

 

委托方:原告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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