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案情简要:
原告成都某建筑机械租赁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9台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安装了9台起重机并通过安检部门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2010年被告全部使用完毕并分别出具了停机通告。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提供的《塔机租赁结算表》上签字确认欠租金及进出场费共计xxxxxx元。被告通知原告其中一台塔机于x月x日停机,接通知后原告欲将该塔机撤出被告工地,但受到被告阻拦。并且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撤销其中5台塔机的备案登记,致使这5台塔机一直未能再次租赁出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自己的损失,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由被告给付原告所欠租赁费xxxxxx元。
由被告从xx年xx月xx日起以所欠租赁费为本金,按每月3%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时止。
由被告赔偿原告五台未解除备案登记的塔机从xx年xx月起至解除登记时止的经济损失。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配合原告解除5台塔机的备案登记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退还扣押的塔机。
委托方:原告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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