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陈某于2011年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于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拿房后,原告发现房屋与附属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遂要求房地产公司退房退款。2013年,原被告就退房事宜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协商同意于2013年底之前由被告将原告的购房款全额退还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将购房款退还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15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
由被告向原告以购房款为本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
委托方原告钱某 陈某 承办律师:陈志宽 康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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