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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陈某于2011年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于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拿房后,原告发现房屋与附属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遂要求房地产公司退房退款。2013年,原被告就退房事宜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协商同意于2013年底之前由被告将原告的购房款全额退还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将购房款退还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15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

由被告向原告以购房款为本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

委托方原告钱某  陈某   承办律师:陈志宽  康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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