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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承租人有权按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出租的房屋;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承租人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赔偿,但不能仅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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