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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2012年6月,被告人向某因经济拮据,产生了抢劫广汉市某公司董事长吴某的念头,遂携带作案工具以借钱为由向吴某索要钱财,被吴某拒绝,向某便将吴某推倒,用封口胶封住吴某的口鼻,捆绑吴上荣的手脚,从吴某身上劫取现金2200余元、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财物,将吴某藏匿于汽车后备箱后逃离现场。后吴某的尸体被发现在汽车后备箱内,经法医鉴定,吴某系窒息死亡。案发后,向某在亲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向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向某家属找到我所主任律师请求为向某二审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所主任律师代为其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随后的案件代理中主任律师仔细查阅案件卷宗,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不放过每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详细分析案情,在庭审中发表了精彩的辩论意见并得到法庭采纳

二审判决结果:

     1、 撤销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向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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