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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1、罗某2、申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12月底,为降低某串串香店的经营成本,由罗某1提议,并与罗某2 、申某某商议,由申某某操作,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料(包括水、油和食物残渣)经二次过滤后,倒入不锈钢大桶内生火进行熬制,将其中水份蒸发掉,余下的老油同自制新油相混合后,重新提供给顾客食用。该串串香店至被查获时共销售含有老油锅底费金额为2.9万余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某检察院请求:1、罗某1、罗某2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罗某1、罗某2连带支付赔偿金29万余元。

我所主任陈志宽律师为罗某2辩护,辩护意见:1、罗某2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2、串串香店并非一直使用“老油”,而是在自制新油不够的情况下才使用,且使用的“老油”未检测出有毒物质。3、串串香店使用“老油”也因疫情影响生意为减少成本而使用。为此,请求对罗某2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我所张永锋律师为申某某辩护,辩护意见为:1、申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3、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为此,请求对申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1、罗某1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2、罗某2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3、申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4、某串串香店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某检察院支付赔偿金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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