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底,为降低某串串香店的经营成本,由罗某1提议,并与罗某2 、申某某商议,由申某某操作,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料(包括水、油和食物残渣)经二次过滤后,倒入不锈钢大桶内生火进行熬制,将其中水份蒸发掉,余下的老油同自制新油相混合后,重新提供给顾客食用。该串串香店至被查获时共销售含有老油锅底费金额为2.9万余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某检察院请求:1、罗某1、罗某2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罗某1、罗某2连带支付赔偿金29万余元。
我所主任陈志宽律师为罗某2辩护,辩护意见:1、罗某2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2、串串香店并非一直使用“老油”,而是在自制新油不够的情况下才使用,且使用的“老油”未检测出有毒物质。3、串串香店使用“老油”也因疫情影响生意为减少成本而使用。为此,请求对罗某2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我所张永锋律师为申某某辩护,辩护意见为:1、申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3、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为此,请求对申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1、罗某1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2、罗某2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3、申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4、某串串香店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某检察院支付赔偿金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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