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6日原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某某市政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签订了《凤凰大道三段东段道路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四川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建设凤凰大道三段东段道路建设工程。四川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场施工后由于非施工方的原因工程多次停工、复工,直至2019年6月才完成全部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成都市某某市政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拖着不与四川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四川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核算工程价款为81826643元,扣除成都市某某市政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已支付工程款后尚有46226643元未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四川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价款、停工期间留守人员工资、额外产生的机械租赁费等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工程总价款为70532947.88元。鉴定后,四川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为要求支付工程款34872947.88元和承担鉴定费。
裁判结果:
1、成都市某某市政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支付四川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34872947.88元;
2、成都市某某市政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支付四川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348615元。
本案陈志宽主任、陈继律师为原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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