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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以下简称停工留薪期)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二、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

  三、工伤职工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确定该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四、因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五、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六、用人单位应当将确定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具体日期书面告知工伤职工。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七、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日期前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八、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十、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停工治疗,并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二、工伤职工伪造、变更诊断证明和医疗资料,获取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追回。

  十三、《目录》中的使用说明为《目录》的组成部分。

  十四、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05年6月26日起执行。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4(暂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腰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34.0

12个月

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2

12个月

马尾损伤S34.3

12个月

腰骶丛损伤S34.4

12个月

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5

12个月

腰部、骶部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6

12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6个月

腹部器官损伤S36

脾损伤S36.0

6个月

肝或胆囊损伤S36.1

6个月

胰损伤S36.2

6个月

胃损伤S36.3

6个月

小肠损伤S36.4

6个月

结肠损伤S36.5

6个月

直肠损伤S36.6

6个月

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

8个月

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

6个月

盆腔器官损伤S37

肾损伤S37.0

6个月

输尿管损伤S37.1

6个月

膀胱损伤S37.2

4个月

尿道损伤S37.3

12个月

卵巢损伤S37.4

3个月

输卵管损伤S37.5

3个月

子宫损伤S37.6

3个月

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

3个月

腹部下背骨盆部分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

外生殖器创伤性挤压伤S38.0

3个月

外生殖器创伤性切断S38.2

6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其他未特指的损伤S39

6个月

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和上臂浅表性损伤S40

1个月

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

1个月

肩和上臂骨折S42

锁骨骨折S42.0

3个月

肩胛骨骨折S42.1

6个月

肱骨上端骨折S42.2

6个月

肱骨干骨折S42.3

3个月

肱骨下端骨折S42.4

6个月

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8

3个月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关节脱位S43.0

6个月

肩锁关节脱位S43.1

6个月

胸锁关节脱位S43.2

6个月

肩关节扭伤S43.4

2个月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5(暂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锁关节扭伤S43.5

2个月

胸锁关节扭S43.6

2个月

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

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

12个月

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

12个月

上臂水平的挠神经损伤S44.2

12个月

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12个月

肩和上臂其他血管的损伤S45

6个月

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6个月

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1个月

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S48.0

6个月

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S48.1

6个月

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49

3个月

肘和前臂损伤(S50—59

前臂浅表损伤S50

1个月

前臂开放性伤口S51

1个月

前臂骨折S52

尺骨上端骨折S52.0

6个月

桡骨上端骨折S52.1

6个月

尺骨干骨折S52.2

3个月

桡骨干骨折S52.3

3个月

尺骨和桡骨两者骨干的骨折S52.4

6个月

桡骨下端骨折S52.5

6个月

尺骨和桡骨两者下端的骨折S52.4

6个月

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

桡骨头脱位S53.0

6个月

肘关节脱位S53.1

6个月

桡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2

6个月

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3

6个月

肘关节扭伤S53.4

2个月

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

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54.0

12个月

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54.1

12个月

前臂水平的挠神经损伤S54.2

12个月

前臂神经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

12个月

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

6个月

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

6个月

前臂挤压伤S57

1个月

前臂创伤性切断S58

肘切断S58.0

6个月

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

6个月

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

3个月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6(暂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腕和手损伤(S60—S69

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1个月

腕和手开放性损伤口S61

1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手舟骨骨折S62.0

6个月

其他胸骨骨折S62.1

6个月

第一掌骨骨折S62.2

3个月

其他掌骨骨折S62.3

3个月

拇指骨折S62.5

3个月

其他手指骨折S62.6

3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

6个月

指关节脱位S63.1

3个月

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6个月

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

3个月

腕关节扭伤S63.5

2个月

手指关节扭伤S63.6

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

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

1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

1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64.2

12个月

拇指的指神经损伤S64.3

6个月

其他手指的指神经损伤S64.4

6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

6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血管损伤S65

6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

6个月

腕和挤压伤S67

1个月

腕和手创伤性切断S68

拇指切断S68.0

3个月

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

2个月

多个手指切断S68.2

3个月

手指伴有腕和手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68.3

6个月

腕关节切断S68.4

6个月

髋和大腿损伤(S70—S79

髋和大腿浅表损伤S70

1个月

髋和大腿开放性伤口S71

1个月

股骨骨折S72

股骨颈骨折S72.0

6个月

经大转子骨折S72.1

6个月

转子下骨折S72.2

6个月

股骨干骨折S72.3

6个月

股骨多发性骨折S72.7

6个月

髋的关节韧带脱位、扭伤S73

髋脱位S73.0

6个月

髋扭伤S73.1

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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