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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健康教育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孩子的青春期到来之际,就如何将青春期健康教育落到实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家长、学校和全社会的关注。有这么一个案例:

事情发生在2015329日中午,当家住XX县城城南大街某旧式居民楼的罗阿姨下班回到家,见楼道处放有一个纸袋子。出于好奇,罗阿姨走上前去瞧里面装的是什么。他看到里面血淋淋的,“有一个婴儿小手模样的东西”,楼道的住户被罗阿姨的惊吓声叫来了,邻居们查看后,发现里面是一个刚出生不久的死婴,于是,有人随即报了警。

据警方调查,女孩彭某(2000627日出生)2013年上初中二年级时与同班同学的男孩刘某(1999512日出生)谈起了恋爱。2014517日夜,彭某给刘某补过生日,二人都喝了酒。当晚因下雨,彭某留宿在刘某家,二人发生了关系(彭某当时未满14周岁),几个月后,一直没来月经的彭某意识到自己可能怀孕了,她很害怕,男友刘某知道后也是毫无办法。

彭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不敢告诉家人,怕引来爸爸妈妈的责骂,更害怕学校知道。”她以自己考不上大学为由,强行辍学。辍学后,她找借口住在县城的外婆家。外婆虽察觉到了外孙女身体有异常,但彭某说自己身体正在发育,价值冬春季穿的很厚,年迈的外婆便没多想

今天上午,外婆出门后,腹部坠疼的彭某进入卫生间,独自生下一个女婴。后来怕婴儿的哭声被邻居听见,使用卫生纸塞进婴儿嘴里,用手掐婴儿的脖子。随后,又将女婴装进只纸袋,丢弃在楼道里。

经法医鉴定,女婴系被做卫生纸堵塞口腔、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彭某(已满14周岁)在外婆家的卫生间里产下女婴是后,将女婴掐死,涉嫌故意杀人,同时,女婴的“爸爸”刘某,与初中同学彭某偷食禁果时刚满16周岁,涉嫌强奸,二人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律师说法

  本案出现了两个罪名,分别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本案中,彭某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女儿,已经属于犯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中彭某与刘某结合时未满14周岁,即使是自愿行为,对刘某也以强奸罪论处。

  警示教育

  “一个小女孩,怀胎10个月,又将孩子生了下来,这么长时间父母竟然没发现,可见父母对孩子成长的漠视程度。”如果家长多关注正处在青春期的孩子,经常与孩子交流,就能够有效规避孩子在这一阶段的“危险行为”,避免出现“无法弥补的危害性后果”。

 青春期是一个过渡时期发展时期变化时期反抗时期负重时期。青春期是孩子身心变化最为迅速而明显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从儿童的身体、外貌、行为模式、自我意识、交往与情绪特点、人生观等,都脱离了儿童的特征而逐渐成熟起来,更为接近成人。这些迅速的变化,会使孩子产生困扰、自卑、不安、焦虑等心理卫生问题,甚至产生不良行为。

因此,青春期是一个既可以预测、又不可预测的时期。也就是说,在这个时期中,从儿童向成人发展是可预测的,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什么情况或问题则不可预测。帮助孩子正确认识自身变化,顺利度过青春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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