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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之我见

                                               以案说法

有这么一个案子,有一个男子从乡下到城里打工,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他见路边通信设施箱箱门没有上锁,他想偷点电缆线去卖钱。于是他在凌晨2时许,打开道路的通信设施箱箱门,从包里拿出一把剪刀,对着箱内的光缆“咔嚓”就是一剪刀。让这名男子没有想到的是,这一剪,周边多家超市、药房甚至公安派出所的内网瞬间瘫痪,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男子挡获。男子这一剪刀不仅盗窃不成,反而因破坏公用设施罪被刑拘。

本案公安机关为什么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以涉嫌破坏公用设施罪将其刑事拘留,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沈明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既属于盗窃行为,也符合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但同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124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规定。在法学理论上,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结合,通俗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理。

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沈明律师认为,若按照破坏公用设施罪处理,量刑时除了考虑盗窃物品的实际金额,还将考虑其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所以说,根据该案具体情节,警方以涉嫌破坏公用设施罪拘留犯罪嫌疑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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