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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电动车获刑

       2014年7月张某因朋友邀约喝酒而放弃驾驶汽车改骑电动车赴约。张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张某所驾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遂此公安机关认为张某已涉嫌危险 驾驶罪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此案经法院审理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属强制否决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均被认定为机动车,本案中张某的电动不符合该标准被鉴定为机动车,张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刑罚。

 

 

     提示:醉酒不能驾驶“超标”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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