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2014年7月张某因朋友邀约喝酒而放弃驾驶汽车改骑电动车赴约。张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张某所驾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遂此公安机关认为张某已涉嫌危险 驾驶罪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此案经法院审理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属强制否决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均被认定为机动车,本案中张某的电动不符合该标准被鉴定为机动车,张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刑罚。
提示:醉酒不能驾驶“超标”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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